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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从2006年度起,在我市范围内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查帐征税的各种所有制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技术开发费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第三条 技术开发项目是指企业自行或委托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项目。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应当与技术开发项目相对应。

  第四条 企业自行立项的技术开发项目要求落实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技术开发项目应事先经市、区、县(市)科技、经济部门审核。

  第五条 从2006年度开始,市、区、县(市)科技局、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常年受理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申报,分批审核。企业按要求向市、区(县、市)科技局、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上报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编制提纲见附1)和技术开发费预算表(附2)。

  市、区、县(市)科技局、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依据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技术创新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等,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申报的技术开发项目进行审核认定。

  市科技局、市经委负责市属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的受理和审核,区、县(市)科技局、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负责所辖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受理、审核。其中,市、区、县(市)科技局重点受理内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技术开发项目,市、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重点受理外资(包括合资)企业的技术开发项目。

  第六条 市、区、县(市)科技局、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向审核通过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下达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并把相关信息和资料抄送市税务、财政、统计部门。企业凭市、区、县(市)科技局、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下达的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市税务部门对经市、区、县(市)科技局、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审核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办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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