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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科策[2006]237号 2006年11月15日)


各区、县(市)科技局、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努力建设科技强市和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和《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关于印发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政[2006]161号),结合我市实际,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统计局联合制定了《杭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高我市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2006]1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号)和《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关于印发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政[2006]161号),按照依法行政、程序从简、服务从优、公开透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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