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次纳税评估均应制作《纳税评估情况报告》,作为考核评估人员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二)经审核评析查无问题的,根据《纳税评估情况报告》直接登录纳税评估工作台账;
(三)对于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或经纳税评估部门评估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补交税款但尚不构成偷、逃、骗税问题的,根据《纳税评估情况报告》,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需要更正申报的,制作《申报(缴款)错误更正决定书》,要求纳税人更正申报;
2.需要补交税款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纳税人;
3.需要进行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纳税人。
(四)对有偷逃骗税、虚开发票嫌疑的纳税人,评定处理人员应填制《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和《资料移交单》经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加油站的税收检查,建立对加油站税收管理情况的检查制度,并建立完整的税收检查档案,及时掌握加油站有关信息,加强对加油站税收管理的跟踪监控。
第二十六条 检查制度包括:
(一)检查新开设的加油站购置的加油机或原有加油站更换的加油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相关证明是否齐全。
(二)检查加油站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三)检查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的运行是否正常,记录数据是否真实。每季度应对所管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并将读出的数据与该加油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资料进行核对。
(四)检查有关抵减的项目是否合法、真实。
(五)检查申请注销的加油站加油机是否停止使用。
(六)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导与纠正,出现较大差异且加油站又不能说清理由的,应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稽查。
第二十七条 加油站税收征管涉及税务机关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要按工作要求,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紧密协作,增强责任心,全面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