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销售额×100%
税收负担率<本地区加油站平均税收负担率,属于异常。
销售毛利率和平均税收负担率,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区社会加油站的有关情况进行测算、确定。
第二十二条 对一般性的疑点问题,允许纳税人进行自查,限时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并提供有关的证据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析列举的疑点问题,可以与法人代表、企业财务人员、生产经营者约谈,约谈可以解释清楚的,请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据、凭证和证明;约谈仍不能解除异常情况的,应进行实地核查。
(一)与加油站主管财务负责人进行约谈,重点了解内容包括:
1.评估期内油价调整情况或其他政策变动因素;
2.成品油销售数量情况;
3.不同油品型号销售收入情况;
4.自有车辆自用油情况;
5.代储油业务,委托代储协议有关内容;
6.成品油倒库业务及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内容;
7.检测用油情况;
8.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部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情况;
9.其他情况。
(二)与加油站采购人员进行约谈,重点了解内容包括:
1.多渠道购进成品油情况;
2.当期成品油购进数量情况;
3.其他情况。
(三)实地查验重点核实以下事项:
1.通过查验银行对帐单、采购合同、运输费用发票、入库单等,核实加油站实际购进成品油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
2.采取技术手段查验不同型号成品油的库存数量,核实加油站的实际库存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并记录库存数量;
3.通过查验《加油机日销售油品台帐》和其他销售记录,核实加油站的实际销售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
4.通过查验自有车辆数量和用油情况,核实加油站的实际扣除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其相应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5.通过查验委托代储油协议、成品油倒库业务情况,核实加油站的实际扣除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
第二十四条 对审核评析结果,评定处理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进行分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