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各地国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及时对税务端《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软件进行安装、升级,并有信息中心专门技术人员负责。
第四章 纳税评估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加油站的纳税评估。对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一律由汇总纳税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纳税评估。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完成数据采集后,利用以进控销软件系统对加油站进行评定。指标异常的,系统自动生成《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
第二十一条 对被评定为申报异常的加油站和其他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加油站进行评估的指标来源及分析:
(一)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
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下传评估所属期成品油批发单位专用发票金额合计+所属期加油站在成品油批发单位取得普通发票金额合计)÷所属期加油站申报自购油金额合计×100%。
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1,属于异常。
(二)销售额差异率
销售额差异率=(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
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下传评估所属期成品油批发单位的专用发票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1-销售毛利率)
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还可根据评估所属期加油机泵码数×销售价格来计算。
销售额差异率<-5%或>5%,属于异常。
(三)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100%.
存货周转率加快,应纳税款减少,属于异常。
(四)进项税金控制额=(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帐款较期初减少额)×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进项税金控制额与增值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核对,若前者明显小于后者,属于异常。
(五)税收负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