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登记制度。加油站应按日登记台账,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况,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台账须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账证的期限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第十三条 加油站除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加油站 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信息IC卡;
(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三)《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四)《加油机税控装置出油情况统计表》。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申报时,除按规定报送一般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总机构 月份直接批发、零售油品汇总表》(含向其所属跨市、县独立纳税的加油站配送油品信息);
(二)所属汇总纳税的《加油站 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信息IC卡;
(三)所属汇总纳税的《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四)《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汇总总机构及所属各汇总纳税加油站的数量填写);
(五)经审核确认应予扣除的自有车辆自用油、为外单位代储油以及所属加油站倒库油、检测油信息及相关审核凭证。
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加油站和其他独立加油站在纳税申报时报送的申报资料,按《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
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应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将加油站申报纳税数据与加油信息IC卡抄录的数据进行比对。若申报表数据与加油信息IC卡数据相符的,可正常受理;不相符的,要及时查找原因,并移交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评估,有重大偷税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以下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