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24条”已被《安徽省国税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0日)废止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6]220号 2006年12月31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全省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专业会议讨论和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成品油流通秩序,加强加油站税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针对加油站经营管理特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县(市)级国税局征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加油站的税收征管,会同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加油站税收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有关加油站的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负责对非税控加油机组织实施税控改造;
(三)负责组织对已实施税控改造的加油机和税控加油机进行税控初始化工作;
(四)负责对加油站基本信息的采集、审核、归档和更新;
(五)负责加油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税收管理,协调有关工作。
(六)其他相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