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燃放烟花、焰火;
(二)饲养、放飞鸽子或放飞其他鸟类;
(三)升放风筝;
(四)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
(五)设置影响军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或影响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或物体;
(六)种植影响军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七)建设靶场、爆炸物仓库;
(八)进行超过净空保护高度要求的爆破作业;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在军用机场净空区内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按照《
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征求该军用机场主管军事机关的意见。
军用机场净空区内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按照《
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物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
第九条 禁止在军用机场净空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军用机场净空区进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升空物体飞行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报告飞行情况。
第十条 在军用机场净空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的高炮、火箭作业按照国务院《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军用机场净空区的电磁环境保护按照《
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