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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军用机场净空区保护办法


  (一)燃放烟花、焰火;

  (二)饲养、放飞鸽子或放飞其他鸟类;

  (三)升放风筝;

  (四)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

  (五)设置影响军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或影响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或物体;

  (六)种植影响军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七)建设靶场、爆炸物仓库;

  (八)进行超过净空保护高度要求的爆破作业;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在军用机场净空区内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征求该军用机场主管军事机关的意见。

  军用机场净空区内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物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

  第九条 禁止在军用机场净空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军用机场净空区进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升空物体飞行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报告飞行情况。

  第十条 在军用机场净空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的高炮、火箭作业按照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军用机场净空区的电磁环境保护按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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