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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培育税务代理市场强化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意见

  7、纳税人申请(或备案)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和其他退(免)税等事项,附报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有关的纳税情况税务代理报告,税务机关受理后可作为审核的参考依据。

  8、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年审时,其附报的经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核报告,可作为税务机关审批的参考依据。

  9、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文)要求,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使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的“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业务,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宣传介绍工作。

  10、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采集时,如果纳税人无使用信息采集软件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采集。

  11、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等涉税事项方面持有不同意见或有争议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咨询服务;纳税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自行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制作陈述意见等涉税文书或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12、税务机关在查处纳税人涉税案件时,纳税人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根据的相应意见书,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作为审理的参考依据。

  13、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税法宣传,举办纳税人涉税事项培训班、办税员业务培训班等。

  14、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涉税服务业务。

  对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涉税业务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信誉好的,可适当减少对该纳税人的检查次数,经税务师事务所审查盖章和注册税务师签字并加盖“工作名章”所出具的报告,税务机关可作为受理申报、开展税务检查的参考文书。

  (三)及时为注册税务师行业提供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注册税务师根据业务需要,索取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税收征管要求等信息,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税务机关举办企业办税人员培训班,可吸收注册税务师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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