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打破界限,鼓励跨区域经营
各级税务机关要摒弃“国税所”、“地税所”的陈旧观念,树立所有税务师事务所都是“社会所”的新观念。对所有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都要积极受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允许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允许并鼓励打破现有区界,跨区域代理和经营。
二、积极拓展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范围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开展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的执业环境。要按照《办法》和《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175号文)等文件的规定,积极拓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范围。现阶段,要按照规定积极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以下业务:
(一)涉税鉴证业务
1、企业变更、停歇业税款清算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3、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4、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二)涉税服务业务
1、受纳税人委托,代为申请办理或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2、对于税收政策性强、技术难度较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自己做起来有困难的纳税事项,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
3、纳税人多次出现延期申报、申报不实或自行申报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4、对纳税人税负异常偏低、纳税情况不正常,又无法说明原因的,税务机关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可以要求其出具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
5、对电子申报,特别是网上申报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及边远分散企业,税务机关可以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6、对生产经营规模小、没有建帐能力或财会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建议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建帐建制和代为办理纳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