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培育税务代理市场强化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意见
(鲁国税发[2006]17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几年,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人员素质和执业质量有了较大提高,收入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我国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市场培育和行政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进一步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税收征管,服务于纳税人,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加快培育税务代理市场、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指导,大力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
(一)转变观念,重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协税护税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人数量越来越多,庞大的纳税人群体与税收征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目前的税制比较复杂,而纳税人业务素质和办税能力整体水平偏低,企业纳税申报质量不够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款流失。解决上述矛盾,既要不断提高税收管理水平、提高征管效能,又要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作用,形成内外共治的局面。要认识到注册税务师行业是构建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不能把它看成可有可无,更不能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要切实把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摆上税务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落实总局党组提出的“各级税务机关要关心、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关心、支持税务中介服务事业发展,积极宣传引导纳税人自愿寻求涉税代理。
(二)明确职责,理顺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体制
根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2005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的原则出发,进一步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体制。《办法》的第六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因此,税务机关作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不仅要负责注册税务师资格的认定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还担负着对这一行业的指导、市场培育、行政监督工作,担负着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政策、业务等各方面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