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开发区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6]17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正确执行国家有关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国家级开发区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抓好贯彻落实,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国家级开发区区内登记、
区外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管理,正确执行国家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包括内资企业所得税和涉外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优惠。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级开发区,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等国家级园区。
在上述国家级开发区内注册登记经营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区外企业或者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的区外经营所得不得享受区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开发区范围,以及扩大享受开发区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未经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或扩大的开发区内企业不得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省及省级以下开发区不得超越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或比照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省及省级以下开发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制定的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 区内登记、区外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主要有:
(一)企业只在开发区内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其全部生产经营活动都在区外进行;
(二)管理机构(总机构)在区内且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在区外;
(三)管理机构(总机构)在区内且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在区外,但区外生产机构所生产的产品均由管理机构(总机构)统一对外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