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6]29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合并纳税政策的请示》(中华保险鲁发[2006]261号),申请确认二级以下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10号)的规定,经审核,现确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作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成员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确认名单的各分支机构,在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内,作为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未确定为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分支机构,一律按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范围、预缴税款比例,上划监管级次和变更名称的,应按规定及时报省国税局审核确定。
三、上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
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
2、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