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设置基层推广机构
各区县要根据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的需要和方便农民的需求,遵循有利于业务指导、有效管理和公益性职能履行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区县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并妥善处理区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关系。区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综合设置,组建区县农业综合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在中心内,可分设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等专业站(室)。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设置,主要有3种方式:一是农业比重很小的城市化地区的乡镇,可由区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人员,到乡镇蹲点指导;二是城市化推进地区的乡镇,可由区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建跨乡镇的区域分站;三是以农业为主的乡镇,可以乡镇为单位设置农业技术推广站,作为区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派出机构,并明确行政、人事、编制、经费等管理关系,同时处理好事权关系。
各区县可根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职能和任务,结合当地条件和交通状况、村庄和农户数量、农作物种类和种植面积、养殖方式和规模、农机种类和保有量、各类农林业资源数量和管理覆盖面等,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并落实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编制。农村经营管理系统的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根据工作任务,明确承担机构和落实人员,理顺管理体制,保障各项经费,确保职能履行。
对乡镇水利技术推广机构改革,要按照国务院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市郊区水务工作实际,另行制定方案,做到同步实施,同步推进,确保公益性职能的履行。
(三)落实管理职责
区县政府是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的责任主体。市、区县农业、林业、水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指导,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
对由区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的农业技术人员,或在派出机构和按照区域设置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调配、晋升等,要充分听取所在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
要明确区县、乡镇职责,防止因条块分割、管人和管事分离而导致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管理缺位、经费无保障、推广工作受影响。
三、优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一)合理核定人员编制
根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职能和任务,结合农业结构比重和产业发展特点,由区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编制,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要确保在一线工作的专业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本区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三分之二,并保持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允许存在人员在编不在岗及与经营服务人员混岗混编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