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意见实施意见
(沪府发〔2006〕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着力构建本市郊区新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推进农业科技进步,促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现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本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防治动植物病虫害、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搞好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民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以及多元化服务组织发展滞后等问题日益突出,亟待解决。
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切实加强“三农”工作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充分认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建设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等方面的重要性,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强综合统筹,在深化改革中增活力,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制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
本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设立在郊区区县和乡镇,为农民提供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其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各区县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结合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等行业的特点,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承担的公益性职能进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