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监督实施医用氧GMP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监督实施医用氧GMP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食药监安[2006]182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中药饮片等类别药品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51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医用气体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为确保全省医用氧生产和供应符合规定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药品GMP现场检查的医用氧生产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起必须停止医用氧的生产。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通过各种方式,向企业广泛宣传《通知》精神,统一认识,依法行政,督促企业做好全面实施医用氧GMP各项工作。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各市局应对辖区内医用氧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监督企业、使用单位的生产和使用情况,使用单位不得使用2007年1月1日以后未通过GMP认证现场检查单位生产的医用氧。对应停产而未停产的企业和使用非法生产的医用氧的使用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