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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

  在工商注册方面,由工商部门负责督促淘汰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发布导向信息。由市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发布上海相关产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指标,明确产业导向,并定期沟通情况,加强协调,支持和依托各区县督促企业实施调整。同时,加强政务公开,视情向社会公布拟淘汰、调整的企业名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八、鼓励存量土地再利用。鼓励区县和企业通过多种途径加快结构调整,盘活闲置土地,激活低效土地,用好淘汰企业土地。推进土地增量指标与存量盘活挂钩,积极鼓励工业用地指标平移后集中到工业区使用。对产业结构调整和存量土地利用工作突出的区县,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时给予倾斜。同时,进一步优化存量土地再利用的相关程序和手续。
  九、制订能源和环境引导政策。制定分行业万元增加值(产值)能耗或产品单耗限额标准,实行用能基数控制,对超标准用能实行价格上浮。按照国家规定,对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用能实施加价,对劣势企业分类实施让电、限电或停止供电等措施。完善天然气供应预案,优先保障万元增加值能耗低的企业用能,并在总量、时段上限制对劣势企业的天然气供应。选择有条件、有积极性的区县开展排污权转让试点,将劣势企业调整关闭后的排污指标纳入交易范围,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优化结构或关闭调整后减少排污。
  十、整合现有财税政策,支持企业盘活存量资源。对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符合条件的盘活存量土地行为,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市、区县在现有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扶持,以支持企业调整搬迁、对存量土地进行二次开发。市、区县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区开展土地回购试点。
  十一、妥善安置淘汰和调整企业员工。面临淘汰和需要调整的企业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利用现有的劳动保障政策和劳动力市场机制,采取多种措施妥善安置员工,加强对劣势企业员工的转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员工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再就业技能。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劣势企业离岗职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供职业介绍、开业指导等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共同搞好分流安置。
  十二、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由市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的具体指标体系和相关操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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