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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完善淘汰指标体系。由市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结合上海实际,形成本市调整、淘汰劣势企业的综合性和强制性指标体系。各区县可依照相关指标,结合区域实际,采取差别措施。
  (一)综合性指标。包括土地利用、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能耗、水耗、环境影响等内容。土地利用指标以《上海产业用地指南》中的中类行业单位土地面积工业产值、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等为基准值;产业政策主要以国家和本市产业导向为依据;产业布局主要以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为依据;产业能耗指标、产业水耗指标以《上海产业能效指南》中的中类行业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值水耗为基准值;环境影响指标以环境隐患与整治情况、环境功能区划符合情况、单位产值排污量等为主要依据。
  (二)强制性指标。包括行业、环保、安全生产等内容,由市产业、环保、安全监管部门分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形成强制性淘汰指标。
  五、确定调整重点。淘汰、调整对象分为强制淘汰类和非强制淘汰类。确定强制淘汰类企业,以国家有关产业、环保、安全生产等规定为主要依据;确定非强制淘汰类企业,以行业、能源、土地利用等综合性指标为主要依据。各区县和国有企业集团要根据上述指标,研究提出调整淘汰的企业名单和存量资源盘活重点。对强制淘汰类企业,由市产业、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相关区县,加强综合执法,并配合经济、市场手段,实施强制淘汰。对非强制淘汰类企业,由各区县结合实际提出相应名单,在环保、安全生产、工商、土地、生产许可等方面采取综合执法措施,并在用地、财税、能源、环保、供电、信贷等方面加强调控,促进企业按市场化方式,淘汰落后产品、生产工艺、生产线。有关部门、各区县要对相关企业进行动态跟踪、动态调整。
  六、加强综合执法。在环保方面,由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对劣势企业重点监管,严格实施排污收费制度,从重处罚违法行为;对淘汰类企业依法吊销或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法责令停产或提请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在安全生产方面,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要求有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整改或对其采取强制停产措施,吊销或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许可方面,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由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管理,依法吊销淘汰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在信贷方面,由有关金融机构对淘汰企业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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