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深入辖区调查研究,确定工作目标、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认真对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关闭矿山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03〕100号)要求,完成专项整顿规范的阶段目标。
各区县、高新区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淄政办发〔2003〕100号文件工作总结,于2007年1月15日前报市矿整办(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二)组织实施(2007年1月16日至10月31日)
各区县、高新区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对照专项整顿规范工作标准,全面开展对山石资源开发秩序的专项整顿规范工作,认真开展对辖区山石资源开采情况的清理排查工作,依法关闭、取缔不符合规定的矿山企业,建立集中开采区,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方案等。期间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区县、高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
1.开展山石资源开采情况全面清理排查活动。将辖区内所有开采山石资源情况(包括私采矿点、已关闭、闭坑矿点)逐一进行清理排查,并将清理情况登记造册、标注上图。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严厉打击、取缔无证私采矿点。对照标准,列出关闭矿山名单,结合实际,制定关闭计划和工作措施,认真实施对不符合开采条件矿山的关闭工作。2007年2月15日前,各区县、高新区完成清理排查工作,并将清理排查工作总结、矿山关闭计划及工作措施报市矿整办。
2.扎实推进资源整合,优化山石开采布局。各区县、高新区要按照省、市政府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遵循“禁采区关停、限采区收缩、可采区内聚集”的方针,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及集约化、规模化的原则,积极推进山石资源整合工作。要重新审核已划定的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重点检查矿业权设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凡是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避免山体自然风貌再遭破坏。要认真编制山石资源整合方案,合理调整开发布局,优化集中开采区设置,严格控制山石开采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对布局不合理的山石矿(点)限期关闭,统一规划到集中开采区,逐步实现山石资源科学化、集约化、规模化开发。各级资源整合方案未批准前,不得新设山石资源探矿权、采矿权。
3.提高准入条件,推广应用先进的山石资源开采技术。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山石资源开发的监管工作,严格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标准,适度控制山石资源矿山数量,对矿业权设置实施源头管控。新建矿山要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生产能力必须达到2万立方燉年,否则,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生产能力小于1万立方燉年的已建小型矿山,均要进行资源整合,整合后仍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一律予以关闭。各区县、高新区在市制定的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的最小开采规模标准以及控制开采的数量指标。积极引导矿山企业引进先进的开采技术、开采方法、开采工艺和管理经验。对破坏、浪费资源,达不到整顿规范标准的各类石材矿山,2007年8月底前全部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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