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开展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6〕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开展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淄博市开展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搞好全市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统领,以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体系”为目标,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坚持全面清理和重点整治相结合,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制的手段,认真开展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合理开发山石资源,保护秀美山川,维护良好的生存环境,促进山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2006年年底,各区县、高新区全面实现《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关闭矿山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03〕100号)确定的近期和远期工作目标,即:1.城市规划区内及周边5000米范围内、铁路及省级以上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两侧3000米范围内的小型露天矿山和开采规模不符合《淄博市矿产资源规划》标准的小型地下开采矿山,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以及周边对自然景观有影响的矿山进行关闭。2.全面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率要达到40%以上,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得到有效遏制。城区直观可视范围内、著名风景区、旅游区以及“两线”重点地段的生态环境得到初步恢复治理。到2007年10月底,全面关闭“三区两线”(重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铁路、重要公路沿线)直观可视范围内及其他禁采区内露天建筑石材矿山,划定山石资源“集中开采区”,露天开采矿山“多、小、散、乱”的局面明显改观,基本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全面推广先进开采技术,大力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制定综合整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治理资金筹措机制,全面开展被毁山体、开采矿坑恢复治理工作,逐步实现全市“生态矿山”、“环保矿山”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