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明确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程序。凡持有《贷款证》的用户,可持相关材料和贷款申请书到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贷款。街道会同社区对申请人材料及经营地点、项目和信誉进行审核后,将材料报送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复核。由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经经办银行审查,可免除反担保,直接放款。对不符合信用社区推荐条件的借款人,仍采取担保人担保等办法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五、降低反担保条件,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
(一)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完善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带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项目,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2-5万元,并免除反担保手续。
(二)不断完善反担保形式。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反担保人员可以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还未创办信用社区或不具备免除反担保资信评估条件的街道社区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以采取创业人员之间的"联保"办法,由五名创业人员进行互相担保提出申请,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调查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担保中心审批。创业人员还可以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其提供反担保,直接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六、创新激励机制,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一)各地要继续强化小额担保贷款通报和督查制度,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并加以推广,对进度慢的地方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同时,各地要确保贷款质量,形成良性循环,既要大胆创新着力推进,又要稳妥可靠,确保贷款和担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二)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奖励经费,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给予手续费补贴和工作奖励。实行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的,对经办银行按当年实际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5‰给予手续费补助。对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信用社区按回收额的3‰增加费用补助;回收率达到98%以上的,按5‰给予奖励。
(三)进一步规范代偿和核销程序。形成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由受托担保机构及时向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报告,按照担保合同代偿后,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实施追偿。确实无法收回而形成的损失,由担保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经办银行应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