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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积极探索规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项目的模块化业务操作方式。为规范小额贷款担保项目管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施模块化管理。依据项目有效净资产、年现金流量、资产负债率、解决再就业人员数、反担保措施可控性及企业信用记录等情况,实行模块化运作模式,以进一步简化贷款担保及反担保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五)各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一律存入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要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放大效应,各经办银行要按照不低于担保基金存款余额5倍的数额核定发放贷款额度。
  四、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
  积极开展创建信用社区工作。各市要选择若干个社区开展信用社区的试点工作,并在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
  (一)加强对信用社区创建的组织领导。各级就业工作领导组作为创建信用社区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成员由劳动保障、财政、人行、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信用社区创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二)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积极推动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创建信用社区的街道、社区必须符合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实施意见》(并银发〔2006〕77号)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负责贷款宣传咨询、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贷款初审和协助催收等工作,每个社区要确定一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相关工作。
  (三)明确创建信用社区的程序。拟创建信用社区的,由社区向街道(乡镇)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向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信用社区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市级创建信用社区领导组办公室;经市级创建信用社区领导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标牌,并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社区名单。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培训,建立社区信用档案,按照信用社区标准开展信用社区创建活动。
  (四)认真组织信用户评定工作。凡有贷款需要或目前虽没有要求但自愿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居民,均可申报。社区居委会资信评定小组对居民的生产经营、借贷能力和资信等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推荐意见。有关金融机构、工商、税务等部门采取百分制对居民进行评价,金融机构核定其信用等级,确定其信用贷款最高额度并核发《贷款证》。加强对信用户的动态监测,定期对信用户进行评估,对信用等级降低的,及时变更授信额度,对不讲信用的,可随时取消其贷款及贷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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