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
(一)各地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模式,可结合实际,选择灵活多样的运作方式,具体可选择以下方式:
1.由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或由经当地政府批准具有担保资格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担保。
2.可由担保基金直接担保。当地没有受托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可以直接存入当地承贷金融机构,由经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损失由财政及经办银行各承担50%。同时,要建立起以强化信用意识为目的的还本付息机制,借款人在贷款期间,需正常支付利息,贷款到期并全部还清贷款以后,一次性获得全部贴息资金。
3.实行“统一担保,统贷统还、上贷下借”的运作模式。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年度贷款计划额度,对本地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进行考察汇总,经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市级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分别审核后,由市级担保机构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统一担保,经办银行向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发放贷款,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市就业服务机构借款,并负责对贷款对象核贷、收贷,归还市级就业服务机构借款。
4.实行“捆绑式”贷款。对在一些大的商场进行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由经办银行对商场进行一定贷款额度的授信。在授信额度内,由商场对入驻的商户进行审查,确定贷款对象,由商场为其提供担保,并对进货、出货进行统一调度,对商场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统一进行管理,对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统一协调。下岗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随时申请使用贷款。
(二)要加大对担保基金的投入。各级财政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筹措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各地要根据省下达各地小额担保贷款任务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额度。省依照各地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投入情况和经办银行贷款的发放进度,对成绩突出的市,用以奖代助方式,适当补充小额担保贷款基金。
(三)加强省、市担保基金的联动作用,充分发挥担保体系的功能。经劳动保障部门推荐,规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项目,可向省级担保机构申请联动担保。省级基金将主要用于对各地小额贷款项目的再担保以及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小额贷款的担保。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小额贷款项目(包括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均由市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