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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日)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大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小额担保贷款是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政策,是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有效手段。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通过推进小额担保贷款,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充分发挥倍增效应,带动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一)适当扩大微利项目的范围。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均可视为微利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贴息。
  (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不含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就业失业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对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中规定的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
  (三)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由各市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承担,鼓励其他商业银行积极开办此项业务。
  (四)适当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和贷款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每人最高可放宽到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不能归还需要延期的,可展期1次,最长不超过2年。对已经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带动3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且按期还贷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再次申请贷款,贷款最高规模可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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