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标准为:统计信息报送及时、准确,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完整、观点鲜明、数据翔实、分析透彻、文字精炼。
“一般”标准为:统计信息迟报1天以内,或存在一处错误、漏报;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基本完整,能够反映公司经营的基本情况。
“差”标准为:统计信息迟报2天以内,或存在一处重大错误、漏报,或存在若干处错误、漏报;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内容不完整,缺乏观点或论述不清,不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
经营情况分析报告的内容以《青岛市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分析内容指引》为评价依据。
(三)对考评结果为“良好”的公司,给予通报表扬;对考评结果为“差”的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
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内容按照《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岛保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青岛市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分析内容指引
为了准确、全面地把握青岛保险市场状况,掌握风险因素和保险业作用发挥情况,保险机构的月报和季报经营情况分析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月报经营情况分析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财产保险公司
1、业务发展情况分析
当月总保费、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工程保险、保证保险、船舶保险、农业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收入与去年同期比较,并对变化情况进行原因分析。
2、财务状况分析
月末应收保费金额与去年同期相比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分析;当年累计承保利润、费用率、承保利润率与去年同期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