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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公司对本机构的全科目数据信息负责,青岛保监局负责数据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各公司在规定的月报和季报时间内向青岛保监局报送经营情况分析,在报送季报的月份不再单独报送月报经营情况分析。

  月报经营情况分析和季报经营情况分析的内容应参照《青岛市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分析内容指引》。见附件三。

  不定期的统计信息报送由青岛保监局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第九条 青岛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本辖区内保险行业统计信息。

  第十条 青岛保监局建立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对保险机构迟报统计信息、修改报送统计信息的次数以及统计信息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青岛保监局对各保险机构报送的统计信息进行审核,对其中的疑问,向数据机构进行质询。对报送的统计信息存在错误的,青岛保监局有权责令保险机构进行订正并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青岛保监局可以进行监管谈话,并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有关统计信息的;

  (二)统计信息有重大遗漏的;

  (三)统计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

  (四)提供虚假统计信息的;

  (五)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

  第十三条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内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提高监管效率,青岛保监局对统计信息报送工作进行定期考评。

  (一)考评内容为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各保险机构定期或不定期上报的反映其经营状况的数据、报表及分析材料。包括保险监管月度快报、月报、季报、年报、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其他定期或不定期、临时性报表及经营分析材料等。

  (二)考评标准为各公司每季度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三个方面,分为“良好”、“一般”、“差”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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