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本辖区内保险行业统计信息,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保险业统计数据;

  (四)对辖区保险统计信息进行管理,建立和维护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根据授权负责指导辖区内保险业信息化建设;

  (五)根据需要对辖区内保险机构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机构人员配备等进行统计调查;

  (六)负责对保险机构统计制度的执行、统计岗位的设立、统计人员的配备以及统计信息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

  (七)对辖区保险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六条 为切实加强保险统计管理,青岛保监局建立保险统计责任人制度。

  各保险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统计工作,设立统计岗位,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

  各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保险统计负责人、统计联系部门和保险统计联系人,并在指定或发生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青岛保监局报告。

  保险统计负责人为指定的一名公司负责人。统计联系部门为指定的一个内设职能部门,保险统计联系人为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各公司应明确统计负责人、负责部门、统计岗位、联系部门、联系人的工作职责,保障各项保险统计工作职责的落实。

  第七条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辖区保险市场运行情况,青岛保监局建立走访制度,就一些专门问题不定期地走访相关保险机构,通过座谈、调查表、调查问卷等方式,采集保险统计信息。

  第八条 各保险机构应按照《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报送统计信息。

  保险机构报送的统计信息是指反映保险机构经营情况的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包括反映财务和业务状况的统计数据、经营情况分析,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统计资料。

  保险机构报送统计信息的频度为:月度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不定期报。青岛保监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改变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频度。

  定期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时间为:月度快报为下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月报为下月的前10日内;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分别为下一季度、下半年及次年的前12日内。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报送时间,遇法定五一、十一、春节节假日可以顺延3日。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