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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七、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分析报告。

  八、各公司应在2005年4月份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报送2005年第一季度分析报告。在该分析报告中须增加如下内容:(一)本公司2005年业务政策调整情况;(二)重点拓展的业务及激励措施;(三)业绩考核指标及其变化情况。财产保险公司还须增加准备金提取方法及变化情况。

  联系人:张华虎

  电子信箱:zhang.hua.hu@126.com

  联系电话:5799125

  传真:5799122

  附件:
  1、《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略)

  2、《保险公司保险统计人员联系表》(略)

  3、《青岛市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分析内容指引》

二ОО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青岛市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保险业统计工作,全面反映保险业发展状况,确保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一),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青岛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有关保险统计工作,管理辖区内保险行业统计信息。

  第三条 青岛保监局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保险机构统计信息进行采集、审核、汇总、分析、公布,开展统计预测,为实施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第四条 保险统计工作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及时原则。

  第五条 青岛保监局主要履行以下统计工作职责:

  (一)组织、协调、管理保险机构统计工作,制定和实施保险机构统计工作计划;

  (二)采集、审核、汇总辖区保险统计信息,定期分析、研究辖区内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和宏观经济发展情况,编制统计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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