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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保监发[2005]31号)


各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保险业统计管理工作,保障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贯彻落实《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青岛市保险统计管理制度,在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青岛市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并将实施该细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要认真学习,抓好落实,严格按照《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和《青岛市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各项统计工作。

  二、各保险公司原直接向青岛保监局报送的各种快报报表与月报报表不再报送,改为每月十日内报送月报经营情况分析,内容见附件《青岛市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分析内容指引》。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原直接向青岛保监局报送的季度报表只需报送《强制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情况统计表》、《财险公司老条款车贷险业务统计表》、《财险公司新条款车贷险业务统计表》、《 保证类房贷险业务统计表》、《非保证类房贷险业务统计表》、《投资储蓄型保险业务统计表》(详细表样见保监青发[2004]57号);各寿险公司取消季度报表。

  四、各保险公司每季初的十二日内报送上一季度的季报经营情况分析,内容见附件《青岛市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分析内容指引》。

  五、各公司在2005年3月31日前,向青岛保监局报送《保险公司保险统计人员联系表》。

  六、各公司应每天查看《保险公司保险统计人员联系表》中提供的保险统计信息交换电子邮箱,接收相关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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