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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营业面积大于等于500平方米,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室内商场(商店)、营业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室外市场;

  2.床位数大于等于30张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旱冰场、桑拿浴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5.场所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平方米的歌厅、卡拉OK厅、酒吧、夜总会、迪吧、网吧等娱乐场所;

  6.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0平方米的非娱乐性质的餐饮场所或茶坊。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3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部门;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四)广播、电视、邮政、通信枢纽:

  1.县级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2.县级以上的城镇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石油气、天然气采、输企业;

  2.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供应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专业运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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