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6〕11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
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06〕4号)以及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06〕3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10月至2007年4月在全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
工作目标:全面普查、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整治,减少存量、建立机制。
二、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重点和依据
(一)普查整治范围:全市城乡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中重点是: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3.综合楼(含“三合一”建筑);4.城镇区域性火灾隐患;5.不符合城市消防规划要求的火灾隐患;6.其他方面的火灾隐患。
(二)普查整治重点内容:建筑和场所消防设施、设备方面;建筑防火和消防安全疏散方面;城镇规划方面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
(三)普查整治的标准和依据:一是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二是公共消防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抽查判定规则》(GA588-2005);三是四川省地方标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和《厨房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四是其他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三、普查整治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行业和主管单位具体负责落实。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的普查工作职责、范围和具体要求,认真搞好社会动员和部门、行业协调,研究解决本地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普查全面到位。对普查清理出的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涉及城乡消防规划的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专题研究、挂牌督办,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安全。各有关部门、行业和主管单位除做好自身及直属单位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外,还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抓好本系统、本行业内部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指导、检查、督促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安全生产办公室要共同负责当地无明确主管部门、主管单位的单位和场所的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指导、核查、填发相关法律文书和信息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