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在参与车险投标过程中,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于费率使用说明中未作规定的情况,不得为了开展业务,随意套用其他费率调整项目或变更费率调整项目的使用条件。
第六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参与车险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
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9号)的有关规定,不得以赠送险种、扩大保险责任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参与车险投标过程中,不得通过使用性质不同险种进行产品替代,以达到降低费率的目的。采用的产品组合,应在投标书中明示,并能够充分满足招标方对保险责任等的要求。
第八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核算保费收入以及相应的费用支出。严禁以代理手续费、业务宣传费等名目,或在正式投标协议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向招标方变相支付费用或给予其他利益。
第九条 投标必须按照《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与招标人进行暗箱操作,不得诋毁其它保险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于在媒体进行社会公告或向保险公司发送正式招标书的公开招标活动,开标后一个工作日内向青岛保监局报送投标书副本及投标说明以备审查。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车险投标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至第九条的规定,情节较轻的,进行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中国保监会相关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