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保监发[2005]55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
为规范青岛市机动车辆保险的投标行为,避免恶性价格竞争,引导各产险公司从加强产品创新,提升服务水平入手,不断满足社会对保险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我局制定了《青岛市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投标管理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认真组织学习并在今后的投标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青岛市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投标管理规定》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青岛市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投标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保险市场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中国保监会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车险招标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车险投标是指保险公司响应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活动,参加机动车辆保险投标竞争的系列活动。
第四条 车险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投标行为
第五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参与车险投标时,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使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确需修改条款和调整费率的,应按照中国保监会《
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4号)及中国保监会《
关于车险费率调整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6号)等规定的程序审批或备案,严禁擅自变更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和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