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工作措施,公布举报电话或投诉网站,落实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员,开展调查摸底,排查案件线索。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对打击传销专项行动进行集中宣传,发动群众举报传销,引导传销组织者主动投案、传销人员自行离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要做好本辖区人员的宣传教育和防范传销工作,发现有组织或者参与传销活动的,应立即向工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查处。
(二)集中行动阶段(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
1.由各区(市)县政府牵头,对所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普遍清查。发现有从事传销活动的,逐一进行登记,区别情况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对传销组织头目交由工商、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情节较轻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传销痴迷人员进行说服教育,劝其返回原籍。对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民政部门负责通知其单位、亲属或所在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将其领回;对严重干扰执法行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对在传销活动中限制人身自由的组织人员或者传销头目,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困人员,由公安部门及时组织解救;对被解救出的人员和其他被骗人员,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2.强化对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防止传销组织者利用公共场所从事传销的培训“授课”等活动,对传销集会及时驱散,并对传销人员根据上述原则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对为传销活动提供居住、办公、聚会等活动场所的,由房管、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工商、公安部门要集中力量查办传销大要案件,对在查处传销活动中查获的传销资金,应当依法予以暂扣,或者通知有关开户银行暂停结算,相关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在办理有关金融业务时,发现疑为传销资金的,要及时向工商、公安部门反映。对利用传销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商请四川银监局依法进行认定,并依照国务院发布的《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