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决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四)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的作用,及时发现和甄别传销活动,迅速采取调查或者侦查措施,抓捕传销头目,摧毁传销网络,公开处理传销案件的骨干分子,严厉打击带黑社会性质的传销组织以及暴力抗法行为。
(五)严格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对为传销活动提供住房和活动场所的,依照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委办联合下发的《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
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
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职责分工
各区(市)县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协调街道、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扎实推进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切实担当起查禁本行政区域内传销活动的责任;对跨行政区域的传销活动,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积极措施,杜绝传销分子流窜作案,消除传销活动的生存和蔓延空间。
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并按照以下要求做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
工商部门要牵头组织对传销窝点进行清理、取缔、打击;对反映传销活动的学习笔记、网络图、申购单等相关物品采取证据收集固定措施;对用于传销的财物依法予以扣留;对为传销人员提供场所的房屋出租户依法予以查处;对打击传销活动可能引起的突发事件做好相关应急处理预案。
公安部门要突出主责,严打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加强对户籍、重点人口、特种行业、出租房屋的管理,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非法传销活动;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深挖传销违法犯罪线索,做到早发现、早打击,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切实做到情报互通、信息共享,并认真做好移送案件线索的受理、调查工作;对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聚众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对打击传销活动可能引起的突发事件做好相关应急处理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