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06〕11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和《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把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6〕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方针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原则和“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针对我市传销活动的特点和问题,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坚决杜绝传销活动在我市发展蔓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为构建和谐成都做出贡献。
二、工作重点
(一)以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和各郊区(市)县城区及城乡结合部和外来人口集中地区为重点区域,加大对以各种名义组织的人员培训、产品推介、保健咨询、厂家直销、网络营销等活动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传销活动的苗头。
(二)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对打着“武汉新田”、“深圳文斌”、“美国远程教育”、“美国互联网基金”、“美国全球通讯”等任何旗号的非法营销活动,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