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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5.对各地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6.凡在省内投资兴办旅游商品生产的外商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给予税收减免。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项目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加大财政和信贷支持

  7.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应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力增长状况逐步加大扶持力度,主要用于旅游形象宣传促销、编制规划、建设公益性服务项目、对旅游商品开发以及重点旅游项目的启动等。在国家预算投资、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债贴息资金中,优先支持发展旅游建设项目。

  8.各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符合当年服务产业导向目录的新建、扩建、改建旅游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

  9.制订完善旅游项目贷款贴息财政补贴办法,促进旅游社会化融资。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用于扶持中小旅游企业发展,逐步建立健全旅游产业融资担保体系。

  四、优先安排旅游用地

  10.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旅游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增量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适当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实力雄厚的国内外大企业来我省投资兴建大型旅游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按有关政策要求供地。对列入省旅游业发展规划的旅游业聚集区、重点项目要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11.旅游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度缴纳。旅游企业有形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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