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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关于评选2004-2006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推动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建设学习型社会、创新型社会、节约型社会,推动全体人民共谋经济发展、共建和谐社会、共享改革成果、共创美好生活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围绕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推动“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在完成国家和上海市重大工程、重点实事工程、重点科研项目攻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以及立功竞赛等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围绕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在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注重人才培养,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四)围绕发展先进制造业,在技术创新、发明创造、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开拓产品市场、提高产品质量、降本增效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五)围绕发展现代服务业,在国民教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医疗卫生、体育事业、交通运输、通讯邮电、金融保险、咨询中介、综合服务、生活服务等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国家尊严、推动社会安全和稳定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七)围绕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倡导积极健康向上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弘扬城市精神、构筑诚信体系,勤政廉洁,为民做好事、办实事,积极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凡违反党纪国法及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如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责任者等,均不得参加市劳动模范的评选。
  评选市劳模集体,原则上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
  评选工作要坚持以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成果为依据,以全市和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为尺度,加强领导,发扬民主,面向基层,突出重点,体现先进性和代表性。要充分发扬民主,由基层单位自下而上,经基层职代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后,逐级择优推荐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和劳模集体候选单位。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张榜公布候选人、候选单位的事迹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评选出群众信服和满意的先进人物和模范集体。对被推荐为市劳动模范候选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经营者,要征求该企业职工的意见,同时通过工商、税务、审计、纪检、安全和环保等部门的审查,并对其本人和所在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效益及廉洁方面的审计。
  评选要注意掌握好不同行业及各类人员比例。其中,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占50%以上,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0%,农民工、妇女、青年、台胞、侨胞、少数民族等应占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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