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关于评选2004-2006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6〕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关于评选2004-2006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评选2004-2006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各自岗位上取得了一定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树立榜样,弘扬正气,根据市政府每三年评选一次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的规定,2004-2006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评选将于今年底至明年初进行。现就做好2004-2006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评选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2004-2006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推荐评选范围是:2004年以来,本市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及邮电通信业,金融贸易保险业,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教育、科学研究、卫生、体育事业,中介服务、综合技术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等各行各业;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股份制等各种所有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检法系统、科研院所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个体工商业者,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工作者,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市从业的农民工等广大劳动者和建设者,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厂、车间、班组、科室、项目组等相应的行政建制的集体和团队。
全市拟评选市劳动模范800名、市劳模集体350个。
二、评选条件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党、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积极投身上海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在建设“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作出突出贡献,有广泛群众基础,在2004-2006年度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