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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一)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3〕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
│档次   │拍卖金额                │费率           │
├─────┼────────────────────┼─────────────┤
│1     │100万元以下               │3.5%           │
├─────┼────────────────────┼─────────────┤
│2     │100-500万元              │3.0%           │
├─────┼────────────────────┼─────────────┤
│3     │500-1000万元              │2.5%           │
├─────┼────────────────────┼─────────────┤
│4     │1000-5000万元             │1.5%           │
├─────┼────────────────────┼─────────────┤
│5     │5000-10000万元             │1.0 %           │
├─────┼────────────────────┼─────────────┤
│6     │10000-100000万元            │0.5%           │
├─────┼────────────────────┼─────────────┤
│7     │100000万元以上             │0.1%           │
└─────┴────────────────────┴─────────────┘

  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

  (三)以挂牌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按成交金额的1%计收。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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