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3〕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
│档次 │拍卖金额 │费率 │
├─────┼────────────────────┼─────────────┤
│1 │100万元以下 │3.5% │
├─────┼────────────────────┼─────────────┤
│2 │100-500万元 │3.0% │
├─────┼────────────────────┼─────────────┤
│3 │500-1000万元 │2.5% │
├─────┼────────────────────┼─────────────┤
│4 │1000-5000万元 │1.5% │
├─────┼────────────────────┼─────────────┤
│5 │5000-10000万元 │1.0 % │
├─────┼────────────────────┼─────────────┤
│6 │10000-100000万元 │0.5% │
├─────┼────────────────────┼─────────────┤
│7 │100000万元以上 │0.1% │
└─────┴────────────────────┴─────────────┘
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
(三)以挂牌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按成交金额的1%计收。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