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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2006年12月11日 川价发﹝2006﹞229号)


各市、州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矿产管理,规范土地、矿产交易秩序,根据《价格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收费标准试行情况,现就重新规范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地(矿)产交易中心(所)为入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可收取地(矿)产交易手续费。

  二、地(矿)产交易中心(所)应为交易双方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交易场所。为土地、矿产交易,洽谈和中介服务等活动提供场所;

  (二)提供交易信息。收集、交流和发布土地、矿产供求信息,公示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

  (三)代理交易服务。接受政府和其它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国有土地、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转让等拍卖、招标和公开挂牌的交易代理服务;

  (四)办理交易手续。为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办事机构提供服务条件和“窗口”,办理交易者按规定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五)提供政策咨询。为入场交易者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六)办理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业务。

  三、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

  (三)在建项目的土地转让(其成交金额应扣除建设项目工程投入)。

  四、地(矿)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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