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一)健全管理机构。市、区县农业部门是同级种子行政主管部门。市种子管理总站受市农业部门委托,负责执行相关具体事务。各区县也要相应建立种子管理机构;采取与其它相关管理机构合署办公的,必须保留区县种子管理机构名称。市、区县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开展种子品种管理、质量管理、市场管理、种子储备管理等工作。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二)加强队伍建设。一是配备必要人员。要把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具备技术专长、善于管理的人员充实到种子管理机构。
二是提高队伍素质。要推行种子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员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市级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开展相关培训和考核。
(三)强化基础设施。要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改良与繁育基础设施、种子质量检测、执法装备等公益性、基础性建设,完善种子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健全质量检验、品种区试、信息服务和种子新技术推广等体系。
(四)保障管理经费。各级政府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工作,将种子科技创新、技术推广、质量监督、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核拨专项经费,保障种子管理机构公益性事业的经费支出,确保种子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转。
三、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一)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农业部门要依法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工作,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并将发放许可证的企业名录抄送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对不需要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时,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工商登记法律、法规严格审查。
(二)强化种子市场监管。一是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同时,加强市场检查,重点对水稻、玉米、油菜、大小麦及大豆等主要农作物种子“未审先推”行为进行整治。二是加强质量抽检。市、区县要结合种子市场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品种,进行市场抽检,确保种子质量。发现销售的种子有质量问题,要及时组织召回和更换,并依法作出处理;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的缺点,要及时采取措施。市种子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繁制种过程的全程质量监控,以及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繁制种纯度的鉴定。三是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行为。对制假售假等坑农害农行为,要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侵犯品种权、虚假广告、虚假标注、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因监管不力发生大案要案的,要予以通报、公开曝光,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针对种子市场出现的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