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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意见的实施意见
(沪府办发〔2006〕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利益,推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国办《意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近年来,本市在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种子管理得到加强,并基本形成了种子经营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格局。但从总体上看,本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尚处在探索发展过程中,种子管理职能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尚未真正分离,不利于种子市场监管和种子产业发展,必须加大力度,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实现政企分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办《意见》要求,将市、区县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同级农业部门剥离出去,全面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将剥离出去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整建制移交给国资部门管理。农业部门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国有种子企业的政企脱钩和管办分离工作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
  自2007年7月1日起,仍未实行政企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或换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将这类企业名录抄送同级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和年检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向这类企业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种子企业实行政企分开后,要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把种子企业培育成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
  (三)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负责地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要在鼓励和支持他们自主创业的同时,积极探索多种分流和安置渠道,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并搞好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的接转。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要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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