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增加财政投入,提高统筹层次,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稳步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积极探索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办法。大力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多元化筹资机制,改革投保缴费模式,探索安全增值的基金运营渠道,进一步扩大制度覆盖面,全省适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率达到70%以上。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切实做好按比例筹集保险资金工作,确保失地农民老有所养。经济条件好的农村实行养老补贴、农民退休等制度。
3.全面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自2006年开始,对农村中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夫妇给予每月不低于50元的奖励扶助金。制定和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规范运行程序,建立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委托发放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协调统一、相互制约的资格审查、资金管理、安全发放与监督评估机制,确保客观公正地把奖励扶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
4.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认真落实省市县乡四级财政共同负担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乡镇敬老院全部完成改扩建,“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80%。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制度,优先将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多形式、多渠道救助贫困老年人,各级政府加大救助投入,倡导全社会开展帮扶、认养、资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活动,确保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5.完善老年人医疗保障制度。城镇医疗保障制度优先满足老年人的医疗需求。加快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和推广。在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中,对老年人在报销比例、保险病种等方面给予照顾。建立医疗救助制度,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救助对象。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面向老年人开展医保业务。发展老年医疗和服务网点,建立健全老年病研究、预防、咨询、护理、康复等老年健康服务机制。有条件的综合医院设立老年人门诊和老年病房。乡镇医院、农村和城市社区医疗站(所、室),要有面向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和制度。“十一五”末,实现老年人小病就诊治疗不出社区(村居)。
6.建立个人早期养老投入制度。研究制定个人早期养老投入的政策,鼓励各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尽早并持续进行个人养老投入。商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发展养老保险业务;银行要研究开发养老储蓄业务。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义工积累制度”,鼓励个人早期义工积累,进入老年时享受同等数量或增值的义工服务。
7.建立健全老年服务网络。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事业。积极发展和完善城市老年服务网络,以市、区服务中心为纽带、以街道服务站为骨干、以社区服务点为依托,建立多种形式的老年服务组织和设施,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生活照料等服务。加大农村老年服务网络建设力度,发达地区,每个乡镇至少要有1处老年服务场所,有条件的村可以采取分片联合的办法设立老年服务场所。欠发达地区也要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服务机构,政府给予多种形式的扶持。“十一五”末,城市为老服务覆盖面达到80%,农村达到50%,基本满足老年人的生活服务需求。大城市要有2-3处、中等城市要有1-2处水平较高的示范性老年公寓或综合性老年服务场所;县城(县级市)至少要建成1处示范性老年公寓;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老年公寓。村要根据集体经济能力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兴建福利集中供养、补贴集中供养、有偿集中供养等多种形式的老年公寓。“十一五”末,城市社会机构养老床位占城市老年人口比例达到2.2%以上,农村社会机构养老床位占农村老年人口比例达到1.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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