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户选择使用金融税控收款机可采取一次性购置或租赁方式。
一次性购置指商户一次性付全款购买金融税控收款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商户直接购置金融税控收款机可适用税控收款机税前抵扣等优惠政策。
租赁指由第三方运营商购置金融税控收款机,商户向第三方运营商租用机具,并向第三方运营商交纳使用费,商户连续使用5年,机具所有权归商户所有。
商户使用金融税控收款机,银行卡月交易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时,给予商户一定额度的补贴。
(五)试点范围内目前已经投放市场的税控收款机及POS机,其机具生产商如在我市金融税控收款机招标中中标,机具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符合更换条件的,应由原生产商进行折价更换或回收;如未中标,可由第三方运营商进行折价更换,使其符合金融税控收款机的标准。
(六)机具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商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在投标文件中对其销售产品的保修年限、维护费用的收取标准、方式以及售后服务、应承担的相关责任等服务质量标准向第三方运营商做出明确的承诺,并缴纳一定的机具维修保证金。
(七)金融税控收款机使用前,由主管税务机关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金融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进行税控初始化,设定税收管理、发票管理及机器管理的有关信息和程序。机具初始化后,由第三方运营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安装。
(八)商户在经营过程中,收取款项都必须通过金融税控收款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控收款机发票。严禁损毁或者擅自改动金融税控收款机。
(九)金融税控收款机采用金融税控发票,发票的式样、规格、联次、鉴别方法及使用规定,由税务部门确定。
(十)商户必须在每月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记录金融税控收款机开票数据的商户卡。
(十一)商户发生金融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等情形时,除向税务机关报告外,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按规定重新购置金融税控收款机,以保证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商户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