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措施
对列入“百亿增值工程”的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集中力量给予重点支持:
(一)集成各方面政策资源给予重点扶持。对列入“百亿增值工程”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各类计划,争取多方面的支持。
(二)市级科技发展计划优先予以立项支持。对列入“百亿增值工程”的项目,市科技计划予以优先立项、重点支持。
(三)市、区、开发区科技风险投资给予优先支持。凡是列入“百亿增值工程”的项目,根据项目转化的不同阶段、不同需求,分别以资本金(股权)投入、贷款担保及有偿资助等不同方式给予投资支持。
(四)“百亿增值工程”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专项用于支持项目建设。
(五)在国家级开发区实施转化的“百亿增值工程”项目,其租用开发区厂房的租金及相关配套设施给予特殊优惠。
(六)对于“百亿增值工程”的重大项目,通过政府主要领导现场办公的形式,“一企一策”、特事特办,对项目用地、配套设施、厂房等建设条件给予政策扶持。
四、组织实施
(一)成立“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百亿增值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科技局、发改委、经委、建委、规划局、财政局、信息产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局、国土局、金融办、开发区、中科院长春分院、吉林大学等政府部门和高校院所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批准“百亿增值工程”项目,协调解决“百亿增值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设立“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百亿增值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和发布“百亿增值工程”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的评估论证,报“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百亿增值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批准。
2.负责“百亿增值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包括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统计、验收等。
3.负责向“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百亿增值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报告“百亿增值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4.办理“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百亿增值工程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