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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百亿增值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百亿增值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6〕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科技局《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百亿增值工程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百亿增值工程实施方案
(长春市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科技大会精神,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市的综合竞争力,市政府决定在“十一五”期间,组织实施“长春市科技成果转化百亿增值工程”(以下简称“百亿增值工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十一五”期间,围绕我市支柱和主导产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化为目的、以企业为主体、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的原则,实施“长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百亿增值工程”,重点扶持汽车及零部件、现代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光电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50项,新增销售收入累计超百亿元。

  二、基本条件

  “百亿增值工程”申报企业和项目,必须具备以下5个方面基本条件: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项目属于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知识产权明晰,有比较高的创新程度和技术水平。

  (二)具有大规模产业化基础的项目。项目已通过中试,技术、工艺路线成熟,具备工业性生产的基本条件,有较大的产业带动作用。

  (三)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政策,市场潜力大、竞争力强、经济效益显著。

  (四)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团队。企业重要领导者综合素质高,拥有一支较高水平和丰富经验的经营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组织持续创新、实施转化的能力。

  (五)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不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未改制的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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