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6〕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的每月200元提高到每月246元。此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此标准相应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