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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6〕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的每月200元提高到每月246元。此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此标准相应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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