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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通信管理部门

  1.要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

  2.对工作中发现的网上传销行为,及时向工商、公安部门举报、反馈。

  (四)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

  积极协助公安、工商等执法机关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的协调工作,为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提供有力支持。

  (五)教育部门

  1.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针对学生特点,在高中及以上院校,定期采取编发宣传手册、举办专题讲座、剖析典型案例等方式,揭露传销的欺骗性和危害性,使广大学生自觉远离传销。

  2.对受骗参与传销的学生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做好解救工作。

  (六)监察部门

  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宣传部门

  1.组织新闻媒体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配套法规。

  2.组织新闻媒体集中刊载、报道深入揭露传销坑人、害人本质及打击传销的信息,公开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八)各级妇联组织

  加强对妇女同志特别是下岗女职工两个《条例》及配套法规的学习教育力度,深入揭露传销的危害。

  (九)街道办事处

  1.组织辖区居委会、社区,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板报、社区文娱活动等,积极开展禁止传销的宣传教育工作。

  2.进一步推广基层工商分局(所)、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三位一体”的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经验,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的作用。

  四、时间步骤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2月)。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依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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