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6〕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商局、公安局制定的《全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全市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根据《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及《全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各种传销活动。
(二)重点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胁迫参加传销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他人,特别是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活动场所、信息服务等条件的行为。
(三)严厉惩处以传销为手段的经济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四)整顿和规范传销活动比较突出的化妆品、保健品、劳务中介等领域的市场秩序,严厉惩治以传销为手段的欺诈行为。
二、工作目标
(一)化妆品、保健品、劳务中介等重点领域的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其他传销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二)全市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全面查禁,反复势头得到遏制;
(三)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
(四)化妆品、保健品、劳务中介等领域的营销行为得到规范,违法违规率明显下降;
(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区域管辖,联打联防”的防范和打击传销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和规范。
三、工作职责及任务
这次专项行动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为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密切配合。